天津市审计局提要求推动内部审计工作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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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审计局印发《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内部审计协会三个层面,对全面开展内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提出,各级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和内审协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定位。建立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成果运用、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协作等五个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通知》明确,审计机关每年第一季度末制定检查计划,对被检查单位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抽查。做好内部审计成果有效运用工作,在实施审计时,审计组除要求各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情况、整改结果等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发现、已依法处理并完成整改的问题,经审核研判认定,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通知》要求,各单位定期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基本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备案材料、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级及所属单位审计成果。如遇机构、人员和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在一个月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备。提出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国家审计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内容有督促整改的责任,在审计机关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单位启动约谈程序时,协助配合完成。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通知》强调,审计机关每年分层分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及特色亮点的宣传力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协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各单位要科学制定审计计划和确定审计重点,加强对已购买服务单位的管理,建立质量评估、定期轮换和淘汰机制,健全完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周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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