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了《中共青海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联席会议职责、成员单位等,旨在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和推动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
《通知》提出,联席会议在省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召集人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组成部门为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省审计厅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
《通知》明确,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省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通知》要求,各地党委审计委员会要认真落实,参照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抓紧建立健全本地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标志着青海省在巩固以前年度省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各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督促检查等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关于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融合贯通的意见》等制度的同时,不断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协调机制,为形成“审前充分协商、审中协作配合、审后结果共用”的良好协调配合氛围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