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等3项审计准则;12月17日,中注协针对上述3项审计准则发布修订后的配套应用指南。该批准则和应用指南(以下简称特殊目的审计准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遵循以下总体原则和思路:
一是贯彻新审计报告准则的理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适用于通用目的整套财务报表审计的新审计报告准则,在改进审计报告模式、增加审计报告要素、丰富审计报告内容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进,有效提高了审计质量和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本次修订,针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按照新审计报告准则的理念对相关准则作出修订,以提升此类业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决策相关性,体现维护公众利益的宗旨。
二是切合实务情况。特殊目的审计的业务标准化程度相对较低,实务中涉及的情形可能比较复杂。本次修订特别注重将国际准则的先进成果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结合,在国际准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实务中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具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说明。
三是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动态趋同。特殊目的审计准则涵盖了相关国际准则的所有要求和内容,绝大多数条款都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某些条款虽与国际准则存在细微的差异,但都属于国际准则中的原则在中国运用的具体化。
三项特殊目的审计准则分别针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在业务承接、计划和执行工作、形成意见和出具报告等方面,作出规范和指导。主要修订了以下方面:一是修订与财务报表有关的定义,强调财务报表包括披露;二是按照新审计报告准则的理念,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关键审计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其他信息、披露项目合伙人姓名等的责任;三是修订了相关业务报告的要素,以增强报告的可读性,并提供参考格式;四是增加有关示例,并强化对实务的指导。
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第一生命线,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发展和树立市场信誉的基础。国办发〔2021〕30号文围绕“持续提升审计质量”的总体要求,提出“立足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实践,结合准则国际趋同等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并推动落地实施”等具体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0号文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务情况,对特殊目的审计准则作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