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具有监督合力审计体系的提案
2019-03-07
来源:

我国审计体系由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组成。国家审计是宪法赋予权利的审计,是我国监督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主体审计队伍。社会审计是以财务鉴证为主的中介机构,它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对其审计报告的核查。内部审计是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它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审计体系中的各审计主体存在沟通乏力、各自为政、重复监督等问题。

1.审计分工不明确,重复审计与审计缺位并存。有些企业既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又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年报审计,还应接受经常性的内部审计。而有些企业、社会组织却常年未进行审计,属于审计监督的空白地带。这种重复审计与审计缺位并存的现象,既造成了审计资源的浪费,又没有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

2.审计主体各自为政,相关方缺乏沟通与协调。我国现行审计体系中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和体制,各审计主体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状态。审计结论基本上三方都会有,甚至会对同一个审计对象得出不同的审计结论。各审计主体之间没有相互利用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结果,相互之间信任度较低,甚至产生不合作和抵触情绪。

3.审计作用发挥不够,整改落实措施流于形式。各审计主体都会对审计对象提出整改措施和管理建议,但都侧重于事后,即使整改也无济于事,限制了审计作用的发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落实措施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求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因此,要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我国审计的新使命,应加快构建具有监督合力的审计体系。

1.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审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国家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审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国家审计要切实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的法定职责,推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协同。国家审计要加强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的核查,充分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

2.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审计体系的建设。目前,审计署领导国家审计的实施、指导监督内部审计的工作、核查社会审计的工作质量。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财政部领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因而审计署对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指导、监督、核查难以有效落实。因此,应建立审计署、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和财政部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审计主体的审计成果,促进审计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3.建立覆盖各个审计主体的审计信息系统。具有监督合力的审计体系应建立和完善履盖各个审计主体的审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各个审计主体的信息资源,加大对各个审计主体的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建立健全各个审计主体整合审计资源的机制,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水平,促进实现审计的全覆盖。

4.加强审计体系的工作协调以避免重复审计。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在监督内容、职能上具有同质性,直接影响到对被审计对象的选择。从审计内容上看,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对企业应以定期的事后审计为主,国家审计以合规性审计为主,社会审计以财务报表审计为主,而内部审计则以事前、事中连续审计为主,主要以绩效审计为主的自主审计。只有各审计主体明确分工,才能规避重复审计的现象。

构建具有监督合力的审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顶层设计、加强领导和协调,并辅之于先进的信息科技,才能实现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