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湖北省审计机关运用内部审计成果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内部审计成果包括各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审职责的内设机构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形成的结果性审计文书,如审计计划、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审机构应当在每年审计计划确定后一个月内,向审计机关备案当年内审工作计划、上一年度内审工作重要荣誉等。
《办法》提出,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是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责任主体,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申请或审计工作需要,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内部审计成果。
《办法》规定,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一般由内审机构主动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审计组要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备案情况和被审计单位实际状况,对运用内部审计成果进行职业评判。
在进行职业评判时,审计组要重点关注六个方面,以确保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符合要求,即被审计单位的内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获得荣誉情况;内审项目的审计对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等要素与实施的审计项目的相关性;内审项目实施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内审项目证据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审项目揭示问题定性的客观性、准确性;内审项目问题整改的真实性、有效性。
“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将有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推进审计全覆盖。”湖北省审计厅法规审理处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