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出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3-06-16
来源:中国审计报

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印发《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明确,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等,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设总审计师,协助企业党委、董事会负责全面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 (董事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规定要求,各单位要规范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下属单位较多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进行指导和监督。


规定强调,各级要加强对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经核实、确认整改到位的,不再在审计机关的报告中反映。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等工作机制。同时,审计机关还要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采取日常监督、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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